2010年6月1日 星期二

家長大會應報告事項

一、依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法第26條第1項第1款--青少年不得食用菸、酒、檳榔。
及第55條第二項--供應兒童及青少年菸、酒、檳榔者處3000以上15000以下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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